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詠傑海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順祥
代 理 人 王國傑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玖萬肆仟壹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