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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93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李煥鈴 相 對 人債務人  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昱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秀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玖仟壹佰柒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六一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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