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李煥鈴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昱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秀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玖仟壹佰柒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四.六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