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4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榮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宗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福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參拾柒萬玖仟柒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