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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94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參拾柒萬玖仟柒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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