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卓冠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姜宗怡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玉秀
吳淑瓊
一、債務人吳玉秀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
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淑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壹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查
系爭債務並未約定
遲延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
部分,
聲請人無
請求權,應予
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