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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0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振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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