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5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璧珍
代 理 人 洪巧玲
律師
相 對 人 聯誠發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