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1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林書玄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良成蔬果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秋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又儒
陳文成
一、債務人良成蔬果有限公司、陳秋良、溫又儒應向
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良成蔬果有限公司、陳秋良、溫又儒、陳文成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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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