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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1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林書玄 相 對 人債務人  良成蔬果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秋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又儒       陳文成 一、債務人良成蔬果有限公司、陳秋良、溫又儒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良成蔬果有限公司、陳秋良、溫又儒、陳文成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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