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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7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賓‧林達爾 相 對 人債務人  北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壹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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