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賓‧林達爾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北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壹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