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瑞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富瑞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居所,並補正   聲請狀狀末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