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富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富瑞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富芬投資有限公司、富瑞投資有限公司、美商雅美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並釋明指派代表人為
賴健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