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富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富瑞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健治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健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貳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