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茉莉魔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音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步明忠即美華麗精品百貨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士豪
一、債務人步明忠即美華麗精品百貨行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
萬零壹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瑞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
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