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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34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鈞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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