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鈞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孟軒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