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光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世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泓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款規定
參照),除此之外,尚無其他關於督促程
序應徵費用之規定。又,
當事人得請求確定之
訴訟費用,應
以民事訴訟費用法所明定之費用為限,例如郵電費、登報費
、證人及
鑑定人之到庭費等(同法第77條之23參照)。
本件聲
請人主張其支出申請支付命令交通費、工資合計新臺幣(下
同)4,000元部分,應由債務人賠償
云云。
經查,該費用係聲
請人為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而支出之費用,
核與上開民事訴
訟法
所稱之裁判費用有間,不應由債務人負擔,此部分之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