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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0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世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泓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款規定參照),除此之外,尚無其他關於督促程   序應徵費用之規定。又,當事人得請求確定之訴訟費用,應   以民事訴訟費用法所明定之費用為限,例如郵電費、登報費   、證人及鑑定人之到庭費等(同法第77條之23參照)。本件聲   請人主張其支出申請支付命令交通費、工資合計新臺幣(下   同)4,000元部分,應由債務人賠償云云。經查,該費用係聲   請人為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而支出之費用,核與上開民事訴   訟法所稱之裁判費用有間,不應由債務人負擔,此部分之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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