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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1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茵康國際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宇欣 相 對 人債務人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崑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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