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綜信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商船三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一、債務人商船三井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
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佰壹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上開二項任一債務人己為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
內免其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