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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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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9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綜信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商船三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一、債務人商船三井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   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佰壹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開二項任一債務人己為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   內免其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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