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劉緒倫即德律國際專利商標
法律事務所
德律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宏亮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德瑞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信
前列劉緒倫即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德律智慧財產技術
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德瑞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快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緒倫即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清
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律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瑞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