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昭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鳳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禾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即
債務人禾昌營造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
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正本。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5 年1 月5 日起算
,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
三、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