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昭維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北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所。
二、提出北欣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
正本及其
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
本件支付命送達
翌日,抑或自105
年1 月5 日)及年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