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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昭維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提出北欣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5   年1 月5 日)及年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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