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昭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鳳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北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零叁佰伍拾陸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二二九條第二項
定有名文。查
本件工程款債權未據約定給付期限,依
上開說
明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本命令送達日止之利息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