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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昭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鳳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零叁佰伍拾陸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二二九條第二項   定有名文。查本件工程款債權未據約定給付期限,依上開說   明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本命令送達日止之利息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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