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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7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捨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存義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佳驪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得以退票日計算)以及年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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