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雅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融琦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月雪
一、債務人黃月雪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融琦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