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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0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郭建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立文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汪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洋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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