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聯陽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錦頻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