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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73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相 對 人債務人  金協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英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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