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翊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嘉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奕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維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瑀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祈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詠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啓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仲聯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萬
貳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翊竤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捌
萬陸仟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奕維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
萬零玖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瑀騰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
伍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南碁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壹
萬柒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詠建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壹
拾貳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