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天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憲瑜
代 理 人 伍肇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泊德
吳咨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