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5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日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子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釋明請求票款或借款,該裁定於105年4月28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