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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66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志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佰零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   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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