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張志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瑞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大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佰零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
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