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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66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寰震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常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家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洪祥 一、債務人寰震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佰零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常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   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   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三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   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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