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寰震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常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家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洪祥
一、債務人寰震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佰零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常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
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
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三項
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
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
免除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並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