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晶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苑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力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慧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肆
元,及(一)其中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玖
拾陸萬叁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