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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67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晶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苑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慧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肆   元,及(一)其中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玖   拾陸萬叁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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