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輝耀
代 理 人 陳群顯
律師
蔡孟蕙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簪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