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久裕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 源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台灣老人福利聯盟協會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5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5
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