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王冠文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双園餐飲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
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所為之105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
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
抗告為
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
本件異議
略以:
債權人業於105年5月19日繳納
裁判費用,
鈞
院誤為未遵期繳納而
駁回其
聲請,
爰提出規費繳款單影本,
請求撤銷等語。
三、經核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全部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
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