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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王冠文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双園餐飲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 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所為之105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 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 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略以:債權人業於105年5月19日繳納裁判費用,鈞 院誤為未遵期繳納而駁回其聲請,爰提出規費繳款單影本, 請求撤銷等語。 三、經核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全部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 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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