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2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陽信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許麗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佳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相對人佳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
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等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