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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陽信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麗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相對人佳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   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等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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