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巨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曜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宏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債務人公司業於105年5月4日解散,前經本院裁 定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章程,並查報 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惟迄未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致法定代理人有 無不明,代理權欠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