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9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迪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鍇崴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臺中市私立那瓦蒂音樂短期補習班、鍾
靚白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靚白、臺中市私立那瓦蒂音樂短
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依狀附訂單、銷貨單資料,
買賣契約
之
相對人為「臺中市私立那瓦蒂音樂短期補習班」
而非鍾靚
白,聲請人以其為連帶債務人而為請求,此部分請求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又,「臺中市私立那瓦蒂音樂短期補習班」
營業處所登記在臺中市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