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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8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909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優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薇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一方水設計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優客企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 路○ 段○○號3 樓」,且相對人聲明異議狀所載地址亦同上開 地址,而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 命令,業於105 年6 月15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之公司址,此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至遲應於105 年7 月5 日前聲 明異議,始為合法,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5 年7 月11日始提 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 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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