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杏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參仟壹佰零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四.○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柒仟柒佰伍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三.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