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衍意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薏潔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三.八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玖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三.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