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廣鄉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立軒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徐紹傑
鄭昀萱(原名鄭雅蘋)
一、債務人徐紹傑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玖萬玖仟
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萬元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昀萱(原名鄭雅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
拾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