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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7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控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嘉華 相 對 人債務人  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坤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狀未記載   對廖坤首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與證物姓名不符,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6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   該裁定於105年6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6月24日   提出陳報狀仍未表明意見,是聲請人對廖坤首之聲請部分,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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