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優控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嘉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坤首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
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
聲請狀未記載
對廖坤首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與證物姓名不符,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6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
該裁定於105年6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6月24日
提出
陳報狀仍未表明意見,是聲請人對廖坤首之聲請部分,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