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8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債務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