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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亞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琇瑛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係向銀行購買支票,請提出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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