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全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連振
相 對 人 德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自立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
適
用之。次按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
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
金錢債權
請求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
請假扣押,經該院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19號裁定准許在案
,按諸
上開規定,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士林地院,聲請
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於法
尚有未洽,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