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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全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全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相 對 人 德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自立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 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 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 金錢債權請求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 請假扣押,經該院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19號裁定准許在案 ,按諸上開規定,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士林地院,聲請 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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