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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全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全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相 對 人 群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斌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67號)後,未 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6 月30日士院勤民科字第1050311795號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 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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