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邦帝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妙珠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周妙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周妙珠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周妙珠分別於民國100年4月29日
及103年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與
債務人邦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邦帝公司)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分別設定
新臺幣(下同)40,8000,000元、6,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邦帝公司、周妙珠自100年4月
29日起向聲請人借款4筆,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
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債務人邦帝公司、周妙珠自104
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
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客戶往來明細、銀行授信
契約書、
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
為證。又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
迄
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
人聲請拍賣相對人周妙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併以邦帝公司為相對人而聲請部分
,因相對人邦帝公司雖係債務人,但
非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現
所有權人,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應駁回
此部分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
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