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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邦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妙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第九行關於「新臺幣(下同)40,8000,000元、 6,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 )40,800,000元、6,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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