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邦帝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妙珠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第九行關於「新臺幣(下同)40,8000,000元、
6,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
)40,800,000元、6,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