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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及000號0樓至0樓、0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褟惠儀


相  對  人    邦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妙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
本件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