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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整。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 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關於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 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 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1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聲 請人共計繳納聲請費4,000元,計溢繳聲請費2,000元(計算 式:4,000-2,000=2,000),溢收部分應予退還。聲請人應 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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