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光閔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整。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
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關於
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
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
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19條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聲
請人共計繳納聲請費4,000元,計溢繳聲請費2,000元(計算
式:4,000-2,000=2,000),溢收部分應予退還。聲請人應
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